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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社会公布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八)通知
  适用于印发有关工作制度,任免干部,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四)函
  适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国资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文件、国资委函、国资委办公厅文件、国资委办公厅函等;国资委党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党委文件、国资委党委函、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第十条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各类公文适用范围
  (一)国资委文件。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公布国资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转发国务院文件等。
  (二)国资委函。用于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呈报报告性公文;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送议案办理意见,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答复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审批的事项;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通知重要事项等。
  (三)国资委办公厅文件。用于印发委内有关工作制度、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委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及不相隶属部门的文件;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署有关工作;印发委机关内部事务类通知等。
  (四)国资委办公厅函。用于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国资委负责办理事项的意见,答复有关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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