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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第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做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推动平安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之责。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惩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又坚持对情节较轻,确有悔改的犯罪分子“给出路”,积极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要大力推进司法调解,加大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和适用范围,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积极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执行工作,既保证执行力度,努力实现生效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和经法律确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又要做到文明执行、规范执行,避免因执行乱或执行不当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影响。要搞好申诉再审工作,坚持有错必纠,为群众排忧解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诉讼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使弱势群体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还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法制宣传和教育等手段,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正确认识我国的司法制度,既认真借鉴国外法治文明的成果,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确保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要紧紧围绕实现“公正与效率”和“司法为民”主旨,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进行改革创新,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不适应的矛盾,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加大法院工作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有效防止违法用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加强领导、善始善终、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意味着时间的延长,更意味着内容的深化。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以更高的标准、更积极的措施保证教育善始善终。
  第一,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作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整改、带头实践,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鼓舞和带动群众。同时,要充分利用讲课、研讨、联系点等形式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以自身理论上的清醒启发和影响群众。
  第二,抓点带面、整体推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基层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司法行为的经验,培养、确立各个司法领域、各个层面的规范司法行为“示范单位”、“示范岗”。要与评选表彰工作结合起来,挖掘、树立、宣传一批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文明司法、规范司法的先进典型。最高人民法院明年初将召开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座谈会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会,并将适时组织全国模范法官事迹巡回报告。
  第三,做好总结和检查。在对广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考评的基础上,明年二季度,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好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总结和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正确的理念是否确立,错误的思想是否澄清、不适应的观念是否更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否有效解决,审判质量与效率是否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建设是否取得实效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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