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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 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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