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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监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工程或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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