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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双方税务主管部门分别于11月10日和12月8日互致信函,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安排》二十六条规定,该《安排》应自2006年12月8日起生效。在内地,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取得的所得。上述《安排》文本,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29日以国税函〔2006〕88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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