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分管局领导和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总局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向总局领导及办公厅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对总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适时通报督查情况,确保计划落实和政令畅通。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会务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决定、指示和文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讨论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总局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更;
(五)讨论决定总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对总局拟提拔和现任副部级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
(六)研究总局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同志列席,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指示;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分析环境形势及相关的经济形势,讨论和部署总局重要工作;
(三)审议总局起草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草案;
(四)审议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重要的环境管理规范性文件、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审议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环境管理政策措施;
(六)审议总局年度工作要点、法规、规划、外事、培训、会议、宣传等计划;
(七)审议总局部门预算、重大投资安排及其执行情况;
(八)听取总局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报;
(九)其他需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