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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1、本表一式两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
  2、资格取得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附件2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证书管理号编号规则

  职业水平证书编号为10位数字,其格式如下:

  * *   *   *   * *   * * * *

  省编码 级别  专业  年份   省内编号

  其中:

  第1-2位是省级行政区代码,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第3位是职业水平证书级别代码,机动车检测维修士为1,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为2,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为3;

  第4位是专业代码;

  第5-6位是年度代码,为考试年份的最后两位;

  第7至10位是序号代码,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该级别该专业合格者的顺序号;

  例: 1121060012

  说明:北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2006年第12位获得证书者的编号。

┌───────┬───────────┬───────┬─────────────┐
│  省市代码  │    省市名称    │  省市代码  │     省市名称     │
├───────┼───────────┼───────┼─────────────┤
│   11   │    北京市    │   43   │     湖南省     │
├───────┼───────────┼───────┼─────────────┤
│   12   │    天津市    │   44   │     广东省     │
├───────┼───────────┼───────┼─────────────┤
│   13   │    河北省    │   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
│   14   │    山西省    │   46   │     海南省     │
├───────┼───────────┼───────┼─────────────┤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50   │     重庆市     │
├───────┼───────────┼───────┼─────────────┤
│   21   │    辽宁省    │   51   │     四川省     │
├───────┼───────────┼───────┼─────────────┤
│   22   │    吉林省    │   52   │     贵州省     │
├───────┼───────────┼───────┼─────────────┤
│   23   │    黑龙江省    │   53   │     云南省     │
├───────┼───────────┼───────┼─────────────┤
│   31   │    上海市    │   54   │    西藏自治区    │
├───────┼───────────┼───────┼─────────────┤
│   32   │    江苏省    │   61   │     陕西省     │
├───────┼───────────┼───────┼─────────────┤
│   33   │    浙江省    │   62   │     甘肃省     │
├───────┼───────────┼───────┼─────────────┤
│   34   │    安徽省    │   63   │     青海省     │
├───────┼───────────┼───────┼─────────────┤
│   35   │    福建省    │   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36   │    江西省    │   65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
├───────┼───────────┼───────┼─────────────┤
│   37   │    山东省    │   66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
│   41   │    河南省    │   81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42   │    湖北省    │   82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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