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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职考办字〔2006〕1号 2006年1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人事厅(局):

  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与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联系(010-64906170转303,64906324)。

  附件:1.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2.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号编号规则
     3. 证书补发申请表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人事部、交通部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1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人职字〔1997〕20号),结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管理工作在人事部的综合管理、指导下,由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条 评价中心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打印《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加盖印章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送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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