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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下页)

                                  (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医疗广告刊播后十日内,医疗机构将刊登医疗广告的成品样件挂号寄至审查机关备案。
  6.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附件3:
                                   编号______________
  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
│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
├─────────┼──────────────────────────────────┤
│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户外              │
│  拟发布媒体类别│                                  │
│         │□印刷品 □网络 □其他                      │
├─────────┴──────────────────────────────────┤
│  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的原因                              │
├────────────────────────────────────────────┤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经审查,你│
│单位提交的医疗广告(受理号为:        )不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发布:         │
│                                            │
│                                            │
│                                            │
│                                   (审查机关盖章)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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