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五、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辖区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同时,要及时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件移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监测中发现的外地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应及时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有关信息沟通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办法》与政务公开、院务公开、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相结合,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疗广告审查出证情况,打击非法行医,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机构诚信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2007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包括依法处理的有关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公示情况)及《办法》施行前三个月的总体情况,分别书面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李文婧  高光明
  联系电话:010-68792194  68792196(兼传真)

  附: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3.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受理号____________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医疗机构   │                │  法定代表人 │       │
│  第一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  《医疗机构执业│                │  发证卫生  │       │
│  许可证》登记号│                │  行政部门  │       │
├─────────┼────────────────┴────────┴───────┤
│  校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地 址    │                                 │
├─────────┼────────────────┬────────┬───────┤
│  邮 编    │                │  电 话   │       │
├─────────┼────────────────┼────────┼───────┤
│  床位数    │                │  传 真   │       │
├─────────┼────────────────┴────────┴───────┤
│  诊疗科目   │                                 │
├─────────┼─────────────────────────────────┤
│  接诊时间   │                                 │
├─────────┼────────────────┬────────┬───────┤
│  所有制形式  │                │  机构类别  │       │
├─────────┼────────────────┼────────┼───────┤
│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        │       │
│  发布媒体类别 │□户外 □印刷品 □网络    │  广告时长  │  秒    │
│         │□其他___________        │  (影视、声音)│       │
├─────────┼────────────────┴────────┴───────┤
│         │1.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附后,共 页)                 │
│         ├─────────────────────────────────┤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         ├─────────────────────────────────┤
│         │                                 │
│         ├─────────────────────────────────┤
│  提交申请   │                                 │
│         ├─────────────────────────────────┤
│  材料目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