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医疗广告审查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
(一)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设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配备广告审查人员,建立和完善审查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审查医疗广告。要做好广告样件和审查意见的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通报同级广告监管机关。
(二)建立医疗服务公共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医疗广告公示力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医疗科普知识和最新诊疗成果,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公示经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揭露违法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内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严肃处理医疗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发挥卫生行政部门作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新
《办法》,对篡改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
《办法》实施后,要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构建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查办机制。
(二)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全方位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广告监管信息,完善广告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等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新
《办法》的实施情况,促进新
《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新
《办法》,规范医疗广告活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扎扎实实推进新
《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执行新
《办法》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分别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