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
《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新
《办法》
(一)认真学习,熟知新
《办法》。新
《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限制了医疗广告发布内容,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新
《办法》对医疗广告的规范更加严格,同时也对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
《办法》,针对新
《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准确理解与适用新条款,做好实施新
《办法》的准备工作。
(二)营造氛围,宣传新
《办法》。新
《办法》的颁布,是有效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
《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为实施新
《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