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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第四十一节 婚姻服务
  合理设置婚姻登记机构和配备婚姻登记员,改善服务环境和条件,为婚姻当事人提供良好、便利的婚姻登记和婚姻指导服务。

第十四章 殡葬管理


  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完善殡仪服务,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四十二节 殡葬改革
  积极稳妥地推行火葬,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土葬,倡导骨灰处理生态化。加强殡葬执法检查,规范公墓管理。
  第四十三节 殡仪服务
  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加强殡仪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和明码标价。提高殡仪服务水平,满足群众的殡仪服务需求。

第十五章 民政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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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表述              │
│  第十六章 拓展生产性服务业                        │
│  第四节 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                        │
│  推进电子政务。整合网络资源,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构建政务信息网络平台、│
│数据交换中心、数字认证中心,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开发基础数据资源和办│
│公资源,完善重点业务系统。健全政府与企业、公众互动的门户网站体系,依法开放政务│
│信息,促进办事程序规范。培育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开发利用公益性信息资源。   │
│  第四十二章 完善社会管理体制                       │
│  第三节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
│  高度重视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
│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和完善矛盾排查机制、信息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 │
│制,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社会稳 │
│定。                                     │
└───────────────────────────────────────┘

  加快“数字民政”和“便民”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通畅的政务电子通道、完备的业务应用系统、综合的数据分析中心、便捷的管理服务平台、先进的技术支撑,提高民政事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节 社会安全运行基本保障预警信息系统
  建立民政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民政业务信息系统基础支撑环境和数据中心,推进民政公用政务、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区划地名、减灾防灾与灾害应急、最低生活保障、慈善捐助、社会福利、儿童救助和收养、婚姻和殡葬管理、老龄工作以及基层综合业务、预警及重大信息直报、综合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以民政工作对象基本数据为支撑,共享相关部门数据,建立社会运行监测和预警系统,掌握和分析城乡居民、民间组织、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状况及诉求,为政府制定各项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四十五节 社区信息化
  以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为目的,制定社区信息化规划和管理、服务及技术标准,在社区层面实现各类传输网络。实体服务和数据资源的互联共享,构建一体化的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我管理的信息平台。
  第四十六节 民政公共服务平台
  综合应用各种信息技术,整合优化民政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建立直接面向公众的民政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章 政策措施

  为顺利实施本规划,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推动民政事业快速发展,需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十七节 健全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将民政事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任务与职责,精心组织规划的实施,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深化民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创新管理理念。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入竞争机制,引导基层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进入与民政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提高供给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按照任务的公益性程度及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实施不同的经济政策、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八节 加大民政事业资金投入
  建立健全以国家财政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逐步提高民政事业经费在国家公共财政预算中的比例,确保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民政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各级民政工作经费短缺问题。
  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拓展筹资渠道。加强民政经费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节 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加强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快民政法律法规建设步伐。制订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民间组织法、军人抚恤优待法、退役士兵安置法和灾害援助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双拥工作条例和社会工作者条例。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清理和修订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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