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发展基层民主,探索新时期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模式,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积极探索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搭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平台。
第十六节 村(居)民委员会建设
以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为核心,坚持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按时进行换届选举,逐步推进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健全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完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建立民主理财、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村 (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村(居)民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节 和谐社区建设
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扩大城市社区服务和志愿服务领域,积极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和法律等服务进社区,探索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服务规范化和网络化建设,构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将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
围绕建设新农村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引导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强化农村社区服务功能,拓展农村社区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
第六章 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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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表述 │
│ 第四十二章 完善社会管理体制 │
│ 第二节 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 │
│ 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
│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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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发展格局,形成法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十八节 培育发展
重点培育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发展各类基金会,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促进教育、卫生、科技、环保、社会福利、文化艺术、慈善和体育类民办社会事业稳步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建立政府资助机制,完善民间组织劳动、税收、财务、人事、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
第十九节 自律建设
健全以民间组织章程为核心的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诚信为重点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优化民间组织功能。坚持政社分开原则,增强民间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能力。建立民间组织评估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民间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民间组织的党建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节 监督管理
完善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制定民间组织分类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涉外民间组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手段,严格依法监察,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组织与活动,为民间组织注册登记、评估评价、数据统计、信息网络、教育培训等提供服务。
第七章 拥军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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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表述 │
│ 第四十五章 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
│ 第一节 全面加强军队建设 │
│ 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军队要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国家和社会│
│要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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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军休安置和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双拥创建活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第二十一节 抚恤优待
贯彻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健全完善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基本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达到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达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将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体系,认真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逐步改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条件,进一步规范伤残抚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节 退役士兵安置
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放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国家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通过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实现就业。
第二十三节 军休人员安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