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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注:带[ ]的为五年累计数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四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推进民政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节 基本原则
  --以民为本、服务全局。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把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问题作为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发展与困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政事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坚持和发挥各级政府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民政事业资金投入机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求真务实、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要和可能,加大改革力度,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创新发展模式,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民政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支持农村、中西部和贫困地区民政事业的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和部署各项民政事业。
  第六节 发展目标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财力保障更加有力,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灾害应急救助及时有效。救助指挥系统健全完善,社会动员及时有效,救灾物资供应方便快捷,灾民生活妥善安排。
  --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各项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年增长5%。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人民群众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维护。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达到 50%,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达到95%以上。
  --民间组织有序发展。管理不断规范,民间组织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明显增强。每万人拥有民间组织达到3.7个。
  --拥军优抚安置制度逐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退役士兵安置新制度基本建立,军队离退休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得到切实保障。
  --社会福利事业持续发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14.85张,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一所集养育、康复、教育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和一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立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福利彩票发行量年递增10%以上。
  --区划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行政区域界线依法治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全面展开。
  --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殡葬改革有新的进展,火化率达到56%。

第三章 灾害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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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表述              │
│  第四十一章 加强公共安全建设                       │
│  第一节 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
│  加强防洪减灾薄弱环节建设,重点加强大江大河综合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
│蓄滞洪区建设和城市防洪、增强沿海地区防台风、风暴潮、海啸的能力。加强对滑坡、 │
│泥石流和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治。提高防洪减灾预誓和指挥能力,建立洪水等灾害风险 │
│管理制度和防洪减灾保障制度。加强对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完善大中型│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强城市群和大城市地震安全基础工作,加强数字地震台网、震│
│情、灾情信息快速传输系统建设,实行预测、预防、救助综合管理,提高地震综合防御能│
│力。                                     │
│  第五节 强化应急体系建设                         │
│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指挥信息系统、应急物资保 障、专业救灾抢险队伍、 │
│应急标准体系以及运输、现场通讯保障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健全重特大自然灾│
│害发生后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
│  专栏16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
│  国家灾害应急救援→建设四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             │
└───────────────────────────────────────┘

  贯彻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备灾减灾、灾害应急响应、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应急动员等灾害救助应急体系,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七节 灾害管理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救灾工作的职责,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救灾资金的投入。
  第八节 灾害应急响应
  完善重大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灾情会商机制,规范各项应急工作程序,及时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形成协调有序、决策科学、行动快捷的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网络。及时安全地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确保灾民吃饭、喝水、穿衣、住房、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灾害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广泛开展对口支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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