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
(第104号)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决定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处的代表可以自行决定在内地居留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