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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第37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
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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