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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1号--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91号)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3号公告、2006年第5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第29号令颁布之前取得正式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2006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被我委暂缓认定的单位;按照第29号令的规定,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根据第29号令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申报单位应于2007年3月10日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自2007年2月10日起,申报单位可登录《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中国工程咨询网http://www.cnaec.com.cn/)进行电子文件材料的填报。初审机构向我委报送初审意见的最后期限是200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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