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采购国内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财字〔2006〕144号)
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为进一步加强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采购国内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特制定《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采购国内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采购国内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以下简称驻外经商机构)采购国内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部驻外经商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外经商机构采购国内(含港澳地区)物资工作。
第三条 驻外经商机构采购物资一般应在驻在国进行。无法在驻在国购到所需物资或驻在国同类物资价格远远高于国内采购货款与运杂费之和,可进行国内采购。
第四条 驻外经商机构采购国内物资应在批准的预算内进行,并遵守驻在国法律及相关规定,符合我国外交、海关和商检有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与采购
第五条 驻外经商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防止采购物资积压、变质和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 鉴于网络信息发达,且在国内订阅报刊资料航空邮寄费用昂贵,驻外经商机构在订阅报刊资料时应严格控制种类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