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和更新规划,科学评估、预算,筹措专项资金用于林区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的调查、清理和迹地更新。根据各森工企业局实际清理任务和要求,合理拨付伐区调查、清理和迹地更新所需要的资金,确保清理工作规范有序,坚决防止因资金不到位而出现应清未清或借机采伐健康林木牟利的现象。
(四)严格伐区调查设计
负责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的森工企业局要根据审定的清理和更新规划,严格落实年度伐区清理和更新任务,根据清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组织专业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伍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其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应接受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森林资源管理、调查和监督单位的检查。伐区调查设计结束后,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资发[2004]218号和林资发[2006]113号文件的规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进行清理。
(五)强化对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林业局主管领导与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责任状。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与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的森工企业局,森工企业局与清理遗弃材、火灾烧死木的林场及生产工队,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清理责任,确保严格按照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开展清理工作,确保不发生乱砍滥伐、破坏现有森林资源等问题,确保在清理结束后,按照更新规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对采伐迹地的更新。
2、各相关森工企业局要对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工作统筹安排,分别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资源、生产等管理部门和驻局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派专人现场跟班作业,随时了解伐区清理和迹地更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森工企业局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领导小组。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各森工局的清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清理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直接报告国家林业局。
(六)实行清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对清理的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工作中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专项管理,对包括采伐许可证发放、伐区拨交和验收、清理和运输成本、销售价格和渠道以及更新情况都要单独统计汇总。每年10-12月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的清理情况,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于下年度1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每年1-3月的清理情况,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4月30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迹地更新情况由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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