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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开展创建活动,要注意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实现国家、省、市、区、街道、社区联动。

  (一)重点突出,分级创建。创建活动的重点是社区。示范街道所辖区内80%以上的社区要达到示范社区的标准,示范区(县级市)所辖区内70%以上的街道要达到示范街道的标准,示范市所辖区内65%以上的区要达到示范区的标准。同时,示范街道、示范区和示范市要有相应的和谐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和谐社区建设规划(计划),社区工作队伍健全,社区工作者待遇有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以社区为基础,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区(县级市)重点抓示范社区,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级市重点抓街道,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抓区,民政部重点抓市和部分全国性典型示范区。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选择一些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的社区、街道和区(县级市)作为候选示范点,培育多类型的典型。既要抓工作基础好的单位,也要抓基础薄弱的单位;既要抓东部地区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也要抓西部地区经济条件较差的单位;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整体工作上水平。

  (三)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创建活动要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在开展示范活动的基础上,分级分批命名表彰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对拟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严格考核,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和检查验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表彰的单位要参加下一轮评选,使创建活动充满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四)注重结合,务求实效。创建活动要与各地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建活动的内容,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整合资源和力量,创造性地推动工作,发挥创建活动的整体效应,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各地要全面部署开展创建活动,逐步扩大示范单位的覆盖面。民政部拟在适当时候命名表彰第一批全国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具体表彰办法另行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地要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和分级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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