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具有重大影响的民航企业联合重组事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当予以公示,组织听证,并发布公示通知(附件11)或听证公告(附件12)。听证时应作听证记录(附件13)。
第十七条 依法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14、附件15)。
第十八条 获得许可并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三个月内,申请人应将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总体情况书面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联合重组改制总体实施情况;
(二)成立新的公司的,提交经批准的公司章程;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 获得许可并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两年内,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定期对该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做出评估。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视为未经许可实施联合重组改制:
(一)未经许可或审核而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注册;
(二)未经许可或审核实施实质性的联合重组改制;
(三)擅自变更经许可或审核的联合重组改制方案实施联合重组改制;
(四)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认为未经许可或审核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联合重组改制过程中不按经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方案实施或在联合重组改制后不按经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方案运营,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按下列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送《联合重组改制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16); (二)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手续;(三)不予运行合格审定或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四)限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许可(附件17)。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按规定作出处理。凡已受理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凡已审核同意或已经许可的,撤销审核同意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并撤销相应的行业经营许可或安全运行许可。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文件:
(一)加盖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
二、相关资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具体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申请人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最新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须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书;个人投资民航企业的,须提供个人履历表。
(二)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基本资料,具体包括: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最新股权结构及联合重组改制后的股权结构说明;资产评估报告;拟新成立公司的,还须提供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