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2006]42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的《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