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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工作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工作管理的通知
(2006年8月21日 保监厅发[2006]7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2006年7月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已基本结束。从报送的情况看,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636号)等文件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但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在报送交强险统计数据工作中存在问题。为提高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切实做好交强险统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学习交强险统计制度等有关文件的内容,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理解交强险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指标间钩稽关系等报送规范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应加大技术力度,切实做好交强险统计数据报送的信息系统,完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交强险统计指标数据取值的完整性、一致性,以及上报中国保监会交强险统计数据的及时性。
  三、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交强险统计数据核查制度,对数据异常的交强险统计指标,应及时查找原因,对错误数据,应及时纠正。
  四、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总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高本系统交强险统计数据的质量。
  五、根据交强险业务实际,为全面反映交强险经营情况,中国保监会增补、修正了部分交强险统计指标(见附件,电子版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各保险公司应根据增补和修正的指标内容,及时对本公司对接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交强险统计制度的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附件:1.交强险会计年度统计指标--报送至省级(二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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