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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重大建设项目,要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意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设在地方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方案,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方案和项目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达。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监督有关企业做好实施工作。

  产煤地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设在地方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类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当前要重点督促国有重点煤矿认真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煤炭发展规划、经济运行调节、煤炭大集团组建等工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产业政策的建议。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贸)、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意见》关于调整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能的精神,搞好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业务衔接,重要事项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请示或汇报,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产煤地区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设在地方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要求、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及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精神,加强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科技、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要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的落实,抓好监测监控系统县域联网,配合科技部门开展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科技攻关;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好煤矿劳动定员、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及推进煤矿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配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不断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已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及管理强矿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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