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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法规立项范围:
  (一)交通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等;
  (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四)有关工资、津贴标准的规定;
  (五)需要保密的事项;
  (六)依照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法规的名称;
  (二)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
  (三)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六)立法进度安排;
  (七)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八)发布机关。
  立项建议应当由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从以下方面对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
  (一)是否符合交通部近期和年度中心工作要求;
  (二)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
  (三)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
  (四)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
  (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六)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应当在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即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在年内上报国务院,规章在年内公布。
  二类立法项目,是指年内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第十六条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
  (三)报部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
  (四)报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
  (五)其它需要写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 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后,报交通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以交通部文件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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