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束后,鉴定站要做好试卷(含空白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等)的收集、装订、密封工作,以备核查。阅卷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试卷内容,更不得将试卷用作培训等其他用途。
(三)鉴定的组织与实施
各鉴定站要严格按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科学合理地组织鉴定,要统一使用《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软件,做好鉴定报名录入、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成绩登记等工作。
每次鉴定结束后,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将鉴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2周内将鉴定统计报表、鉴定申请表及上报软盘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二、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覆盖面。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要逐步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培训和鉴定工作向基层企业延伸,增加鉴定点,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切实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各鉴定站每次每个职业等级鉴定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0人,每年鉴定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00人次。达不到上述鉴定人数要求的,国家局鉴定中心将视情况对有关鉴定站进行调整或撤并。
(二)建立质量督导员制度,加强对鉴定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逐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每次鉴定时要聘请质量督导员对鉴定过程全程监督,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做到公正、公平、科学、规范。
(三)严肃鉴定工作纪律,切实维护鉴定权威性和统一性。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使用的有关规定,鉴定试题必须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粮食行业分库中提取。未使用国家题库试题开展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无效。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要对辖区内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于2007年2月底前报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四)支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开展鉴定工作。鼓励职业院校、技术学校在粮食专业教学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程进行教学。经报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国家局鉴定中心批准,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使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程学习并且经专业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在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时可免理论知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