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6〕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国家粮食局已在全国粮食行业开始实施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和全国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鉴定工作程序
(一)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管理
1.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当年的鉴定工作计划报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汇总。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于1月31日前将本地区、单位汇总后的鉴定计划报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
鉴定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拟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人数及具体时间计划安排等。
2.国家局鉴定中心对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上报的鉴定计划进行审核后,统一下发全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4月和9月各集中安排一次鉴定(主要是理论知识考试)。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鉴定的,在上报计划时应说明原因,但各职业等级每次鉴定的人数不应少于100人。
(二)试卷的提取和使用
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于鉴定前20日将《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申请表》报送国家局鉴定中心。经批准后,国家局鉴定中心通过专用网络或其他保密渠道发送试卷。接收试卷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试卷的印制、保管和分发工作。
鉴定前,鉴定站要组织考评员对技能操作试卷进行研究分析,统一评分尺度。鉴定站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不改变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对个别技能操作试题进行适当改造(包括改变考试方式等),并将改造后试卷报送国家局鉴定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