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要充分依靠专家力量,要与本地区大中型建材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建立起工作联系,建立和完善包括建材行业各方面专家参加的专家库,要充分发挥专家在法规标准建设、现场监督检查、"三同时"审查、隐患治理等方面的作用,为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推进技术进步。要把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产业发展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淘汰落后建材生产工艺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建材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建材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提高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度。
(六)严肃事故查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起到警戒和教育作用。
(七)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职责到位,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恪守安全诚信和安全道德,自觉防止和克服漠视生命、忽视安全的错误倾向,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运行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建材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3.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