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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第六章 选派

  第三十二条 经营公司按合同要求选派合格劳务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办理劳务人员赴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赴澳劳务人员应年满18岁,派出时原则上不超过55岁,在当地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年。
  第三十四条 经营公司应直接招聘劳务人员,严禁委托境内外其他公司或人员代为招工。
  第三十五条 赴澳劳务人员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派出。

第七章 收费

  第三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5]259号)及《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营公司可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可在劳务人员派出前一次性收取。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的12.5%。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经营公司可向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在劳务人员履约完毕或非劳务人员自身原因返回内地并上交《通行证》后的1个月内如数返还。
  第三十八条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作时间以外在澳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的保费,由经营公司和劳务人员各承担一半。
  第三十九条 经营公司及其在澳职业介绍所为劳务人员办理赴澳《通行证》或《通行证》的换发、补发、签注延期以及免税本等手续时,只能向劳务人员收取办证部门实际收取的工本费。体检费、培训费由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第四十条 经营公司及其在澳职业介绍所不得在上述规定之外以任何理由向劳务人员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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