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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经营公司负责为劳务人员办理赴澳《通行证》和签注,督促其在澳职业介绍所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通行证》的换发、补发、签注延期、免税本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营公司在申办劳务人员赴澳或其职业介绍所在澳办理续期手续时,所需材料应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经营公司及其在澳职业介绍所应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联办、所属地方政府、商务部、港澳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营公司及其在澳职业介绍所应保证劳务人员在合同期满后或不能继续在澳履约时按时返回内地,及时收回其《通行证》并送发证机关注销。
  如因雇主原因,导致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营公司应督促其在澳职业介绍所依法妥善安置其在澳转工或返回内地。对返回内地的劳务人员,经营公司还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依据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对劳务人员因此发生经济损失的,经营公司应督促其在澳职业介绍所进行交涉,并协助其获得合法赔偿;
  如属经营公司原因导致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营公司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依据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和按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各项赴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营公司应督促其在澳职业介绍所严格实行值班制度,值班地点和联系电话应向劳务人员公布,并报协会秘书处汇总后报中联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营公司应督促其在澳职业介绍所按月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送业务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公司月末在澳劳务人员人数(分行业、分雇主)及人员资料、月度对外签约份数、合同人数及合同复印件、履约情况、通行证注销情况、重大事件处理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三十条 经营公司应依据商务部会同港澳办核定的职业介绍所劳务管理人员编制配备人员,并向港澳办申办派驻人员手续。有关人员赴澳工作前,应参加赴港澳中资机构常驻人员培训班。职业介绍所主要负责人抵澳门后应及时向中联办和协会秘书处报到。
  第三十一条 经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拟赴澳门劳务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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