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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的(二)、(三)、(四)、(五)项文件。
  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期满后继续留澳工作的续约劳务人员,其在澳职业介绍所应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劳务人员续期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公司申请报告;
  (二)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正本);
  (三)港澳办原《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正本);
  (四)经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复核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名单》(正本);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的(二)、(三)、(四)、(五)项文件。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凭协会秘书处的《续约劳务人员核准函》在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下简称公署)领事部办理劳务签注延期手续。协会秘书处的审核意见函应抄报中联办、商务部、港澳办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经批准派往澳门特区后因故在合同期内需转换工作的劳务人员,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转工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公司申请报告(包括合同号、批准指标数、指标使用情况、拟转工人数、转工原因、工作期限、拟转工雇主的履约特别是欠薪情况等);
  (二)商务部原《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副本);
  (三)港澳办原《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副本);
  (四)经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复核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名单》(副本);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的(二)、(三)、(四)、(五)项文件。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凭协会秘书处的《劳务人员转工核准函》在公署领事部办理劳务签注变更手续,并根据澳门特区有关规定办理转工手续。协会秘书处的审核意见函应抄报中联办、商务部、港澳办备案。

第五章 经营公司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经营公司应督促其在澳职业介绍所管理人员严格依据本《办法》以及澳门特区有关法律和外劳政策开展内地输澳劳务业务,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从协会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公司应督促其在澳职业介绍所严格履行与雇主签订《提供劳务合同》,并依据本《办法》和《提供劳务合同》及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派遣合同》,协助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应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作时间以外在澳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并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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