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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港澳办审批经营公司在澳设立职业介绍所,核定职业介绍所劳务管理人员编制,并根据经营公司业务情况,对经营公司在澳职介所的劳务管理人员编制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九条 商务部会同港澳办及中联办对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依据经营公司经营状况和检查结果对输澳劳务经营公司名单进行调整。

第三章 签约

  第十条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应直接与雇主签订《外地雇员输入/续期申请之提供劳务合同》(以下简称《提供劳务合同》)。
  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其职业介绍所与澳门特区雇主签订的合同,与拟选派的内地劳务人员签订《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以下简称《派遣合同》)。
  第十二条 内地劳务人员应与澳门特区雇主直接签订《外地雇员输入/续期申请之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该合同中与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相关的条款应与职业介绍所与雇主所签《提供劳务合同》一致。
  第十三条 上述合同应依据内地主管部门和澳门特区政府商定的标准合同范本签订。

第四章 审批办证程序

  第十四条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与雇主签订《提供劳务合同》获澳门特区政府批准后,应报商务部立项审批。商务部在收到下列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核合格的项目,商务部出具《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对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亦将作出说明。
  (一)公司申请报告(包括合同号、合同类型、雇主名称、合同人数、工作期限、雇主履约特别是欠薪情况等内容);
  (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批准雇主引进外地劳务的文件(副本);
  (三)澳门特区政府劳工暨就业局通知雇主批准引进外地劳务的文件(副本);
  (四)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与雇主签订并经澳门特区政府劳工暨就业局批准的合同(副本);
  (五)依据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所签订的合同。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获准后,经营公司将拟派赴澳劳务人员相关材料报送港澳办审核。港澳办在收到下列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人员,港澳办出具《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对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亦将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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