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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三、为保证此次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地、相关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此次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应高度重视,监督经营公司严格执行新的管理办法,确保各地输澳劳务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要始终把维护澳门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不能片面追求商业利益。

  (二)各经营公司应严格执行新管理办法,依法经营,严格履约,加强对劳务人员的选派、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经重新核定具有输澳劳务经营权的经营公司应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在澳门成立职业介绍所的注册手续,并按照核定编制,为职业介绍所配备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劳务管理人员,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妥善处理正在执行的劳务合同,确保劳务人员的稳定和改革的平稳过渡。
  对于保留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目前仍在执行的劳务合同,经商澳门特区政府,承认其继续有效,按以下方法处理: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剩余有效期不足半年(含半年)的合同,可继续执行。期满后如续期,则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剩余有效期超过半年的,须在4个月内由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与雇主签署《有关内地输澳劳务管理工作之联合声明书》,并报澳门特区政府劳工暨就业局核准后继续有效,期满后如续约,则按新的管理办法办理。

  对于未被重新核定具有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目前仍在执行的劳务合同,经商澳门特区政府,按以下方法处理: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剩余有效期不足半年(含半年)的合同,由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和原经营公司继续执行,但合同期满后不得续期,其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调回内地;剩余有效期超过半年的,须在4个月内由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与原经营公司、雇主及拟接管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签署《内地输澳劳务合同转让联合声明书》及合同,由拟接管的经营公司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后由其在澳职业介绍所将转让联合声明书和合同报澳门特区政府劳工暨就业局加签确认。有关劳务人员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关档案资料一并移交接管经营公司。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对于仍在澳继续履行合同的劳务人员,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至合同期满止。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成立后开始与雇主自签原由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代签的劳务合同。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在完成与所有职业介绍所交接等手续后适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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