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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3日 商合字[2003]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加坡劳务合作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根据与新加坡雇主(含经商务部批准的在新加坡注册的中资分公司、子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从国内选派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赴新加坡务工,并提供派出后管理的业务。
  
  第三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根据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状况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对经核准获得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有关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将另行下发。

第二章 协调机构

  第四条 根据对新加坡承包劳务合作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议,承包商会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下称“新加坡分支机构”)。凡开展对新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须加入新加坡分支机构。
  
  第五条 新加坡分支机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新依法注册。新加坡分支机构接受承包商会管理和领导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配合我国驻新加坡使馆,代表承包商会负责对新加坡协分支机构成员开展新加坡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服务,并接受劳务人员投诉,调节劳资纠纷,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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