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诫勉谈话和函询。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状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一定范围的诫勉谈话。需要与司局级干部诫勉谈话的,报部党组批准后进行,其中正职由分管部领导负责谈话,其他司局级干部由部人事部门负责谈话;机关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部人事部门或所在司局主要领导负责进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进行。接受诫勉谈话的干部,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组织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提出整改措施。部纪检部门和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采用信函形式向领导干部进行查询。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一)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规范干部提名的渠道、方式和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推荐干部都要有文字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结论要有事实依据,考察人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情况负责;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决策责任制,干部任免一定要做到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推进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做到对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干部监督机构参与主要环节的监督,列席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直属单位集中成批聘任中层干部时,应事先向部人事部门报告,干部监督机构应予指导和直接参与。选拔任用干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事先征得部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用: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系亲属;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3、越级提拔;4、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