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充分发挥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和负责监督工作干部的作用。对一些重要干部以及有反映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干部监督机构要参与考察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各单位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监督措施
第九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一)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事后30日内报告人事部门。
(二)个人收入申报。领导干部要如实、及时申报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演出等劳务所得。每年2月份完成上年度下半年的收入申报工作,8月份完成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申报工作。司局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报部人事部门备案。
(三)述职述廉。部人事部门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部党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经济责任审计。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财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对直属单位法人代表,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民主生活会。部人事部门协同直属机关党委,积极参与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就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搞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