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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7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此次审核登记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音像出版单位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否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有买卖版号行为;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及时报送;重大选题是否履行备案程序;委托书、条形码使用是否规范;样品缴送是否齐全等。
  (三)出版经营情况。主要统计音像出版单位当前资产、负债情况;两年中出版音像制品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国家重点音像选题完成情况等。
  四、审核登记条件
  (一)准予登记。对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八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办社条件,两年内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形(已经作出过处罚的除外),两年内出版音像制品达10种以上的,准予登记。对2005年、2006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年出版品种数可适当放宽。对准予登记的,换发新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二)暂缓登记。对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暂缓登记。暂缓登记的期限为3个月,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责令暂缓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内部整顿。
  (三)注销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注销登记:1、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买卖版号”行为的;2、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而未采取相关措施的;3、2005年、2006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无正当理由满180天未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4、对暂缓登记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对注销登记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注销登记的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缴回其出版许可证。
  五、审核登记程序
  (一)各音像出版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2005年、2006年两年来本社开展音像出版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并须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和表格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级新闻出版局,军队系统音像出版单位须于上述时间内报送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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