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7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出音〔2006〕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出版单位主办、主管单位:
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和《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的规定,我署将开展2007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范围
参加此次审核登记的为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含2005年、2006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此次审核登记包括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音像出版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待停业整顿期满验收合格后再开展审核登记工作。
二、审核登记所提交的材料
音像出版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所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请复印后粘贴在表格的相应位置。
(二)音像出版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两年来的出版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执行出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重点音像出版选题的完成情况和年度选题的申报情况;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经验、教训及加强和完善出版管理的措施;今后几年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及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出版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2005年、2006年出版音像制品汇总表。
(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音像出版单位如有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代表等变更事项的,需要按《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变更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音像出版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三、审核登记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