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从事测绘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现将做好2007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2007年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年度注册工作;国家测绘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007年本行政区域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
二、在年度注册工作中,应当组织开展对测绘资质单位从事测绘活动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注册的依据。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作业限额承担测绘项目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转包测绘项目的问题;
(五)是否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六)是否存在单位信用不良被投诉的问题;
(七)是否存在由于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问题;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测绘问题。
三、对测绘资质单位从事测绘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可采取单位自查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测绘资质单位应对2006年承担的测绘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测绘资质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将自查情况以及对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反映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申报材料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测绘资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要重点抽查部分测绘项目的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测绘成果资料、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材料,并进行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