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用于宣传推广活动。在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之前,出版单位以宣传推广费名义支付对方费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出版发行单位结合自查自纠工作主动纠正。
各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中要严格执行七部委《
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新出联[2006]8号)的有关规定,在一般图书出版发行中,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
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四、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和合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各地、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现有的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投诉举报网络,并注意从其他领域和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中发现案件线索。结合案件管理工作,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案件档案和查询系统。
(二)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和合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加强案件检查工作,并要主动积极的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和合作,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情况和案件线索月报、专报制度等,协调有序地整体推动案件工作。
(三)正确运用和注意把握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结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大力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对违规介入出版环节,特别是教材、教辅出版业务的发行企业,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在出版物出版、发行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
刑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对无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业务的,要依照《
出版管理条例》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