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图书音像与电子出版发行环节要着重分析研究出版物发行特别是教材教辅出版发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出版发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私自制售教材教辅,谋取非法利益;认真解决中小学教材教辅征订、采购和选用环节以及高校教材购销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同时,要严厉打击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卖或转让书号、版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切实整治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秩序。
(三)报刊出版发行领域要重点分析研究报刊出版发行或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问题。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报刊出版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报刊经营人员为争取广告客户,进行暗箱操作,给广告客户支付回扣或者其他形式的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印刷复制领域要重点分析研究在承揽业务以及设备、耗材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印刷复制企业不得在承揽业务中给予委托方及相关人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贿赂,获得不公平交易机会;不得在印刷复制设备、原辅材料等采购活动中,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三、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积极稳妥地推动工作的开展,切实做到“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
(一)我国出版业一直实行“实价销售”制度,各种出版物的定价中包含了编辑、印刷和发行环节各自的成本和利润,体现为出版物发行中的批零折扣。折扣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另一种是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关于“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的规定,出版发行单位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出版物,在帐外暗中以回扣等形式,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甚至个人一定比例的价款,逃避财务会计监管的,应按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出版物销售中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属正常经营行为。
(二)出版发行单位或个人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如实向组织上说明情况,且行为发生在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之前,有国务院行政部门或地方党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又如实入帐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出版发行单位结合自查自纠工作主动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