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救助管理站应安排专人办理受助人员车票的购、退或改签业务。
2.车站售票时,在车票票面加盖“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10×54mm长方形,内为小三号仿宋字体)。救助管理站购买车票的具体方式由车站与当地救助管理站协商办理。
3.受助人员凭加盖上述字样的车票和当地救助管理站出具的带有公章以及受助本人像片的“乘车证明信”乘车。受助人员进站时,一般应由当地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送至检票口。
站车在查验车票时,对持“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车票的旅客应认真核对“乘车证明信”与持票本人是否相符,如无乘车证明信或乘车证明信与持票本人不符,按无票人员处理。
4.除救助管理站指定的专人外,对带有“政府救助,禁退禁卖”字样车票车站不予办理退票。车站为救助管理站办理受助人员退票不收取退票费。始发站办理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并加盖上述字样。
三、切实维护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铁路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并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程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列车上发现弃婴(弃童)时,列车工作人员应报告列车长和乘警,乘警应认真了解情况。对确无家庭、监护人线索的弃婴(弃童),列车乘警应编制记录交三等以上车站派出所。车站派出所对于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弃婴(弃童),经本所或辖区公安部门查找确实无线索的,持捡拾报案证明及查找经过等相关材料(包括列车乘警编制的记录),经当地民政部门批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6周岁以下的送往当地儿童福利院、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超过6周岁的送往当地求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车站派出所向社会福利部门移送弃婴(弃童)时,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应主动接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站、车发现单独旅行的突发急病或精神病旅客时,列车长应积极寻找医生进行救治,同时编制客运记录交三等以上车站。在下交前,列车长应指定专人看护,乘警应配合,防止发生意外。车站对于列车移交或在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及时送当地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浙江省定点医院名单附后),危重病人(含弃婴、弃童)应送就近医院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接到医院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前往医院进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