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运[2006]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
各级民政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救助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沟通联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1.较大车站对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提出的订票需求,应给予优先办理。对救助管理站提出的为受助人员及护送特殊困难救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购买车票,在规定订票时间内订票的,应予以优先保证。符合团体票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2.对于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护送病、残等特殊困难救助人员进站、乘车时,站、车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3.各地民政部门要与当地车站加强沟通,并根据车站和当地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在车站设立救助咨询点,救助咨询点的工作人员要协助车站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和引导、护送工作,使滞留在车站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二、严格受助人员车票管理
铁路站、车对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购买车票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