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43号)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3届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以MEPC.132(53)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
《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11月22日生效。
我国是
《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MEPC.13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
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及《氮氧化物(NOx)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环保会第MEPC.132(53)号决议
A.《防污公约》附则VI的修正案
第2条
1 在现有的第(13)款后面增加以下新的第(14)款:
“(14)周年日期系指每年相对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满之日的日期和月份”。
第5条
2 现有标题由下文代替:
“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