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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43号)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3届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以MEPC.132(53)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11月22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MEPC.13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
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及《氮氧化物(NOx)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环保会第MEPC.132(53)号决议

  A.《防污公约》附则VI的修正案

  第2条
  1 在现有的第(13)款后面增加以下新的第(14)款:
  “(14)周年日期系指每年相对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满之日的日期和月份”。
  第5条
  2 现有标题由下文代替:
  “检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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