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全国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全国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的批复
(文市函〔2006〕2368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拟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音像制品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请示》(沪文广影视〔2006〕1435号)收悉。
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含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业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