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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十一五”时期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特色、继承创新。中医药继续教育必须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走突出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要遵循中医药学术特点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继续教育模式。要把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落脚点放到增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继承与创新能力,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上。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统筹不同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实行以开展各类继续教育项目为主要形式的学分制继续教育与以专门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的专项继续教育并举,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中医药人才的培养。要统筹兼顾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继续教育与农村及城市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继续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层人才培养、中医人才培养与中药人才培养,促进协调发展。
  (三)行业管理、条块结合。要健全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系,加强行业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加强行业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取得多方的支持与指导,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联系实际、讲求实效。要紧紧围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需要,紧密联系各类中医药人员的工作实际,增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要加强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价,实现中医药继续教育规模、数量与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十一五”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在“十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基础上,中医药继续教育规模继续扩大,实施领域进一步拓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运行机制比较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2.分类目标:
  规模继续扩大。全面实行学分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县级中医医院比率达到90%;中医药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率达到85%(西部、边远地区达到60%)。
  实施领域进一步拓展。巩固和扩大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成果,继续开展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和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工作。开展临床中药师和中医护理人员的专项培养。拓展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范围。开展各层次中医药人员必修内容的培训,提高运用中医药传统理论和方法进行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大力开展特色疗法、适宜技术等专项技能培训,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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