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卫生部、中国气象局应对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的通知

  双方建立应对不良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公共卫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提示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领导担任。
  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领导组成。
  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双方换文确定。
  双方合作机制的具体工作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负责牵头组织。
  为实现双方合作机制,卫生部指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中国气象局指定国家气象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支撑单位具体承担公共卫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的相关技术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
  协调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若干业务工作会议。
  三、主要合作内容
  双方合作开展可能引发夏季高温中暑、冬春季一氧化碳中毒、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提示,主要工作内容为:
  1.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气象、卫生部门共享相关气象资料和相关的流行病学资料。双方通过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为今后工作发展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储备。双方所需资料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需要协商确定。
  2.联合攻关,成果共享。发挥卫生部门和气象部门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双方专家合作开展气象对公众健康影响及机理研究,确定预报方法和模型,建立监测、预报、预警和提示业务流程,并不断完善和改进。攻关经费采取联合向有关部门申报、本部门支持立项等多种形式。双方合作取得的技术成果,属双方共同所有。
  3.技术交流,共同发展。建立定期技术交流制度,推动双方技术人员进行交流和研讨,提高公共卫生气象技术水平,促进公共卫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提示服务工作快速发展。
  4.定期会商,联合发布。公共卫生气象信息提示与预报预警由气象和卫生管理或技术支撑部门联合署名,共同发布。双方业务单位应在预报发布前将预报结果及时传给对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方式进行会商。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指定业务单位签发,并通过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发布公共卫生气象信息提示与预报预警。
  5.部门协调,上下互动。通过联合下发文件等方式要求各地卫生和气象部门要充分认识双方加强合作的重要意义,共同推进公共卫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提示等工作。明确加强各地卫生和气象部门合作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高效的合作制度和机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