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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和科学发展观,充分依靠法制、科技,以不断提高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和专业队伍业务素质为核心,广泛开展卫生应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方面的培训,为促进卫生应急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实施、评价督导和管理协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滚动实施的原则,根据上级规划,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辖区内卫生应急培训工作。
  (二)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围绕卫生应急工作形势和任务,在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实际,并根据受训对象层次的不同,分别实施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知识学习与技能训练相结合,达到培训与应急实际需求的高度统一。
  (三)整合资源,创新方式。
  充分利用、合理整合现有卫生专业培训基地、师资力量等各种培训资源,加强和充实功能建设,动员、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卫生应急培训。立足提高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水平,利用远程网络、多媒体等现代培训手段,探索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工作新模式。
  (四)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形成监督、评估和考核体系,明确培训标准、任务和规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开展各级各类卫生应急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二、培训目标和具体要求
  (一)目标。
  在“十一五”期间,通过较为全面、系统的培训,提高卫生应急管理干部的卫生应急意识、政策、理论和管理水平,提高卫生应急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向社会公众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建立健全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的卫生应急培训体系,全面提升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卫生应急管理干部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成员、国家和省级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技术骨干,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
  到2010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覆盖率:省(区、市)级及以上>60%;市(地)级>70%;县(区)级及以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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