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6]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卫生应急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附件: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